岳塘新闻网11月12日讯(通讯员:张定强 刘少如 冯庆)秋冬季节交替,昼夜温差较大,是感冒的高发期,因感冒、咳嗽就医的患者增多。近日,湘潭市岳塘区发生了一起感冒幼儿患者在输液治疗时突发药物过敏导致晕厥而引起的医患纠纷,现经岳塘区医调委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2019年9月下旬,岳塘区某小区4岁患儿因阵发性咳嗽数日,被其母送至小区附近一诊所就医。医生检查患儿的病情后,开药输液治疗,三日后,患儿咳嗽症状明显好转。
9月29日,患儿来诊所复诊时发现咽喉中仍有浓痰难以咳出,医生建议患儿加做雾化。在输液头孢美唑的同时给予雾化,雾化药物为布地奈德(患儿家属自带)加异丙托溴氨(诊所提供)。雾化10分钟左右,患儿面部和颈部出现皮疹,随之呼吸困难、意识改变,医生考虑药物过敏,给予药物静滴、口服并加外涂治疗。大约20分钟后,患儿皮疹仍未见好转,突然晕厥,面色苍白,呼之不应,遂紧急送往湘潭市三医院治疗,后转至湘潭市中心医院治疗,现已痊愈。
对小孩因药物过敏导致晕厥,其母质疑诊所在治疗中所用的药物是否合理?输液和雾化所用的药物能否同时进行?抗生素使用前要不要做皮试?虽然小孩痊愈,但诊所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其小孩住院治疗、康复等费用。诊所医生认为,诊所对患儿的所有治疗都符合医疗规定,所用的药物部分是患者自带的,有些抗生素类药物不需要做皮试,患儿出现这种过敏现象,实属个别特异体质原因,诊所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共同向岳塘区医调委申请调处。
受理纠纷后,人民调解员刘少如、冯庆详细了解事发经过和双方诉求后,向双方宣讲《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双方在此纠纷中应承担的责任作了详细分析。患儿家属对患儿的病情不够重视,在明知病情不可预测的情况下自带药物进行治疗,其药物的药理、有效期、进药渠道等均未通过正常途径检测检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诊所在诊治患儿过程中,对患儿家属自带药物迁就使用,把关不严;对病情了解不够,对患儿未做任何检验检查,凭经验主观诊断;患儿病情出现意外后采取措施不力等是造成此次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经医调委多轮调解与耐心劝导,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诊所承担患儿住院治疗费用,另一次性补偿患儿抚慰金等数千元,双方互不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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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岳塘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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